Wednesday, September 22, 2010

兩個口

官與龍尾/ Tai Hang/ Sept10/ D90

不可干擾證人,有個私家狀講兩講,就可以同證人接觸。
不可離開香港,有個私家狀講兩講,就可以四出遊埠。

以前很相信香港的法律制度,以為大不列顛的普通法,一定比大陸法好。

有些東西,讀書時候是不會理解的。

現實是,官也是人,有情緒,有喜惡,有脾氣。不偏不倚?無畏無懼?在那個那麼計較年資後台面子又那麼窄的行頭裡,又有幾多個能做到?

所以說,窮,就不要犯法。那是有錢人的玩意,我們平民玩不起。

1 comment:

  1. 法官是人 他也沒有蒙上雙眼
    就是穿的衣服 長的樣子...已足以影響判斷

    沒當法記前 還相信法律存在一定的公平
    其後 實在看得太多現實

    窮 不是不可以犯法
    只是
    當匪 就要當最大的
    起碼 算起來 抵玩好多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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